医疗事故纠纷中,医院常见的免责理由有哪些?哪些理由不成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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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分类:诉讼指南

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常见免责事由解析

在医疗争议处理实践中,医疗机构通常会提出以下几类免责事由:

一、医疗机构主张免责的主要情形

1. **患者个体因素**
医疗机构常提出,损害结果源于患者个人特殊情况,包括特异体质、原有疾病较重或未按医嘱配合治疗等。具体表现为患者未如实告知病史、不接受必要诊疗措施、自行调整用药方案等。

2. **难以预见的医疗意外**
医疗机构可能主张损害后果属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法预测、难以防范的意外情况。例如药物异常反应、手术过程中突发难以控制的出血等。

3. **紧急医疗救治**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,在抢救危重病患等紧急状态下,无法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,经医疗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必要救治措施,此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可主张免责。

4. **受限于诊疗条件**
医疗机构可能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当时普遍医疗水准,损害结果是由于当时医疗技术条件限制所导致。

二、难以获得支持的免责主张

1. **仅凭知情同意文件**
实践中常见医疗机构以患者签署知情同意文件为由主张免责。但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,若医务人员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,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。知情同意文件不能免除医务人员的诊疗过失责任。

2. **泛化医疗风险**
医疗机构不能简单以"医疗行为本身存在风险"为由要求免责。需要具体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符的注意义务,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。

3. **归责于患者配合度**
医疗机构主张患者未配合治疗时,需证明已充分告知不配合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,且损害完全源于患者不配合行为。若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失,则不能完全免除责任。

4. **病历资料不完整**
医疗机构不得以病历资料遗失、损毁为由主张免责。按照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,若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争议相关病历资料,可推定其存在过错。

三、深圳医疗争议处理特色

1. **严谨的鉴定流程**
深圳在审理医疗争议案件时,对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要求严格。法院通常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评估,重点审查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专业规范。

2. **统一的赔偿标准**
深圳法院在处理医疗争议赔偿案件时,对赔偿项目的认定和计算尺度相对统一,特别是在伤残赔偿、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的认定上较为规范。

3. **重视调解机制**
深圳地区法院在处理医疗争议时,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。在诉讼过程中,法院会组织专业调解,促进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。

四、维权要点提示

1. **及时固定证据**
发生医疗争议后,患者应及时要求封存全部病历资料,包括门诊记录、住院病历、医嘱单据、检验结果等。

2. **审慎选定鉴定单位**
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,建议选择具备相应资质、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鉴定机构。

3. **获取专业法律支持**
医疗争议案件专业性强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,准确评估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,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。

4. **关注维权时效**
医疗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,从患者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及责任主体之日起计算。

在处理医疗争议过程中,患者应当依法理性维权,医疗机构也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,既能维护患者正当权益,也有助于推动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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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医疗事故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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