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、举证责任和管辖规则作出重要调整。当事人需特别注意:普通诉讼时效已统一为三年,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可能具有管辖权,且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发生变化。
法条原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: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: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: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;(二)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;(三)遗失、伪造、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。
同时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20年修正)对程序问题作出细化,特别是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规则,与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诉讼管辖的规定相衔接。
立法背景
原《侵权责任法》时代,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两年的普通时效期间。《民法典》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,统一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。这一变化直接影响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期限计算,尤其是对多年前发生的医疗行为,是否仍在时效保护期内,需要重新审视。
从管辖制度看,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化程度提高,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,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(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)的人民法院起诉。对深圳等医疗资源集中城市的患者而言,这意味着异地就医发生纠纷后,可能无需远赴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。
条文释义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延续了过错责任原则,即患者须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,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实践中,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使得患者往往难以完成举证,因此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设置了三种过错推定情形。
从程序角度解读,上述条文对当事人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三点:
- 诉讼时效起算点: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。对医疗损害而言,时效起算往往需等待鉴定结论确定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的关联性,故实际起诉窗口可能晚于诊疗行为发生之日。
- 举证责任分配:患者需就诊疗关系存在、损害后果初步举证;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的,医疗机构负有提供义务。若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隐匿病历,则直接推定过错成立。
- 鉴定程序启动:医疗损害鉴定不再由法院依职权直接委托,而是由当事人申请。若患者不申请鉴定,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适用场景
理解了法律条款变化,当事人最关心的应当是: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这些规则?以下从程序角度梳理关键场景。
场景一: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处理
202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诊疗行为,诉讼时效最晚计算至2024年1月1日。若当事人已准备起诉,务必核查时间节点。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可起诉,但若对方提出时效抗辩,法院审查后将驳回诉讼请求。建议早于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启动诉讼程序,为立案、缴费、送达预留充足时间。
场景二:选择有利的管辖法院
深圳一位患者在外地三甲医院手术后出现并发症,返回深圳后续治疗。依照法律规定,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后续治疗地,当事人在深圳起诉符合管辖规则。这不仅节省差旅成本,也便于在本地申请司法鉴定和开庭,减轻讼累。
场景三:病历资料被篡改的应对
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证据。患者应当第一时间复印并封存病历。实践中常有患者主张病历被事后修改,但无法举证的情形。注意:复印病历后立即封存原件并签字确认日期,是固定证据的关键操作。若发现伪造、篡改痕迹,可申请文书司法鉴定,一旦确认,医疗机构直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。
注意事项
结合深圳、北京等地法院的审判实践,当事人还应注意以下风险点:
- 诉前鉴定与诉讼时效的衔接: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,鉴定程序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时效中断事由。不要误以为做了鉴定就能延长起诉期限,务必在时效届满前先行起诉,再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。
- 管辖异议的应对:医疗机构常以“患者未在医疗机构所在地起诉”为由提出管辖异议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八条,患者住所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均有管辖权。后续康复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,在深圳等城市居住的患者,可就地起诉外地医疗机构。
- 鉴定机构选取: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中选择。对于疑难复杂案例,优先选择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大型鉴定机构,其意见书在质证中的证明力相对较高。
特别提示: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过程高度依赖专业法律知识。当事人应当尽早固定证据,必要时向有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。以深圳为例,吴勇律师具备医疗诉讼实务的长期办案经验,当事人可结合自身情况考察其专业背景后,作出选择。